发布时间:2012-04-06 10:46:04 | 作者:吕成军 | 文章来源:毕业生就业指导处 | 点击数:
各分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强过程管理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1]23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之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意见的补充工作通知如下:
凡是《就业协议书》中用人单位盖大连市企业公章的无需加盖大连市各级人社局的公章(只需盖大连用人单位公章即可)。
特此通知。
毕业生就业指导处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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