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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07 10:19:18 | 作者:郑立元 | 文章来源:毕业生就业指导处 | 点击数:


10.参与科研项目的毕业生参照《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要求,毕业生就业方案列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户口、档案随转。
11.选调生及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按照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列各市市委组织部,备注中标明“选调生”或“选聘生”,档案及党团组织关系随转;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留在学校或迁回生源地。高校在办理就业派遣时应提供项目招募单位招录文件或招募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12.参加“三支一扶”的毕业生参照2011年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要求,服务期间,毕业生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市、县(市、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为其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高校在办理就业派遣时应提供项目招募单位招录文件或招募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13.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毕业生按照共青团辽宁省委等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志愿者的就业派遣手续统一开到“辽西北计划省项目办”,档案转至省教育厅毕业办(服务期间免费保管);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落入省教育厅毕业办或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志愿者的党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团组织关系转至受援县(市、区)团委。在服务期间或服务期满后,经团省委项目办审核同意,由省教育厅毕业办为其办理调整改派手续,落实工作单位或回生源地的,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高校在办理就业派遣时应提供项目招募单位招录文件或招募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14.进驻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基地的应届毕业生按照相关规定,毕业生就业方案直接列创办企业名称,备注中标明“入孵项目”,其档案统一转至省教育厅毕业办(入孵期间免费管理);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迁移至生源地或在沈亲属家,也可落入省教育厅毕业办集体户口。
15.2011年纳入到省教育厅贫困生台账且在高校从事公益性岗位的毕业生,工作期间户口(已迁入学校)、档案保留在高校或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工作期满的毕业生,按照择业期内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办理就业手续。
16.国防生到部队工作、部队接收地方大学生或招录士官,按部队计划纳入就业方案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17.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办理就业手续的通知》(教学厅[2009]5号)要求,就业方案备注中注明“预征对象”字样,在入学时已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就读高校的预征对象,要将户口迁回原籍,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役后可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重新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办理时限从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高校在办理就业派遣时提供《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复印件。
18.考取公务员的毕业生可直接纳入就业方案,同时须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及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19.毕业研究生
(1)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及自筹经费的毕业研究生在国家有关就业政策指导下可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2)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参照定向毕业生的有关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3)单独考试的毕业研究生,毕业时不予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4)对于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由培养单位出具同意其提前毕业的相关文件,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就业方案派遣,硕士毕业生修业年限不得少于2年,博士毕业生修业年限不得少于3年。
20.省外高校毕业生来辽宁省就业,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接收省外院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辽教函[2011]144号)文件执行。
21.省内高校毕业生出省就业,按照所去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到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地就业的毕业生,须按照当地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就业手续不全的暂不能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这部分毕业生若需要去用人单位的《报到证》,可根据本人意愿先派回生源所在地或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完落户相关手续后,持用人单位出具的需要《报到证》的相关证明,报省教育厅毕业办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改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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