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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07 10:19:18 | 作者:郑立元 | 文章来源:毕业生就业指导处 | 点击数:


22.出国毕业生的就业方案列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户口、档案随转。
23.升学的毕业生原则上不予办理《报到证》。升学后本人提出退学,要求就业的,须由录取院校出具不再继续就读的证明,按其前置学历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24.各高校应按规定的时间到省教育厅毕业办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并以学校文件形式形成审批报告,以统一标准(A4纸规格)打印就业派遣审批名册,一式两份。
25.为使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惠及每一名高校毕业生,切实维护就业协议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强过程管理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1]23号)要求,对报送的就业协议书进行自查,对因内容不详、信息不准、手续不全以致无法确认的就业协议书不能纳入就业方案;对因弄虚作假而导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或毕业生不能及时享受就业创业有关政策等一切后果,由学校自行承担。
三、毕业生的接收
26.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2011年国家及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做好毕业生的接收和本市生源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要积极宣传有关就业政策,树立服务意识,建立“绿色”通道,主动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认真做好待就业毕业生登记工作,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帮助。
27.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取消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维护公平就业权利。
28.用人单位要贯彻落实《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认真履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做好毕业生的接收、安排和使用工作。
四、就业报到证
29.《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印制,并由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是只有列入国家或省毕业生就业方案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其作用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证明持证毕业生是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而被录取的学生。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开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所谓“《报到证》”,否则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30.如毕业生将《报到证》遗失,可凭本人申请和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到省教育厅毕业办经学历认证审核通过后,办理遗失证明。
五、档案、户籍及党组织关系的转接
31.对择业期两年内在校保留档案的毕业生,各学校应为其免费保管档案,并签订档案保管协议。这部分毕业生两年内找到就业单位或升学的,各种关系一并转到就业或就学单位;择业期满后仍未找到就业单位的,各种关系均转到其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32.各高校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档案归档和转递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档案转递的要求及时发送至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让学生自带或扣押毕业生档案,要认真做好毕业生在校保留档案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33.派遣到沈阳地区中、省直及有关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在择业期限内持《报到证》到省教育厅毕业办办理《国家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办理落户通知书》(以下简称“落户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报到证》、落户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到所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对到其它单位或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凭《报到证》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落户相关手续。
34.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辽宁生源毕业生,按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对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办理户口有关事宜的通知》(辽公治户字[2004]54号)的规定,凭毕业证、《报到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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